2001年我家公房拆迁费拿到了4万元租赁证被收。后因老城区保护政策没拆,请问我现在能主张什么权利?
我的想法是因为至今未成功拆除可否视为拆迁无效?当时拆迁有被愚弄的感觉,能否退还当时四万元,拿还公房?或在今后拆迁时按现有政策支付我补偿金。---理由是违反了拆迁的定义。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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