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2013年1月曾联名购买了一套125平米的改善房,但因为在广州市增城区属郊区而且在建中并未收楼,故此于同年4月份在中心城区天河区购买了一套80平的过渡房,以便于工作和生活。天河区的二手房由于急住,当时作为第二套房,已按3%缴纳了契税!而现在增城区的新房收楼可办房产证了,作为第一套房却面临或要缴3%的契税?!而经查根据... 展开
夫妻双方2013年1月曾联名购买了一套125平米的改善房,但因为在广州市增城区属郊区而且在建中并未收楼,故此于同年4月份在中心城区天河区购买了一套80平的过渡房,以便于工作和生活。天河区的二手房由于急住,当时作为第二套房,已按3%缴纳了契税!而现在增城区的新房收楼可办房产证了,作为第一套房却面临或要缴3%的契税?!而经查根据2013年的当时的政策,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宅外)按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即税率为1.5%。我的疑问在于:1.如果两套房都属于第二套房,都被办理机构指互为对方的第二套房而均按3%收契税,那第一套房在哪儿?!是否存在重复收费?2.增城区的125平米的房目前缴纳契税,依循的政策是按2013年的来,还是按2016年的粤财法〔2016〕6号文来??如果按2013年的来,那当时签订购买合同时,的确属于家庭的唯一住房应该按1.5%来缴纳;如果按2016年的来,即依缴纳时间和最新政策来的话,那经查册增城区的125平米的房购买时间上的确是第一套的,如果说不是唯一的,可是我们的天河区的80平米的房已经缴交了3%的呢!是否可办理退税1.5%?因为逻辑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第二套!期待和感谢专攻或者对此有办理经验的契税和房产的律师,给予解答指导和寻求合作帮助!先行致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