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安置用房保障面积结合当地商品房市场格提供最低安置补偿费。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高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每户最低安置面积和相应 展开
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安置用房保障面积结合当地商品房市场格提供最低安置补偿费。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高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每户最低安置面积和相应的每户最低安置补偿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