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车辆维修款3996元,并向原告支付3倍于本次修理费用的赔偿金11988元,共计人民币1598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2日原告的英菲尼迪QX50越野车进入北京有壹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季青中心店进行钣金喷漆维修。施工单列出的... 展开
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车辆维修款3996元,并向原告支付3倍于本次修理费用的赔偿金11988元,共计人民币1598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2日原告的英菲尼迪QX50越野车进入北京有壹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季青中心店进行钣金喷漆维修。施工单列出的维修部位如下:1.右前门2.右后门3.右后翼子板4.后保险杠。此次维修费用共计3996元。8月24日维修完成后,原告发现车辆被重新喷漆的部位包括施工单所列项目以外的右前翼子板。后经与被告核实,被告承认其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右前翼子板进行了喷漆,目的是让右前门与右前翼子板看不出色差。此次维修导致包括右前翼子板在内的右侧车身明显比车体其他部位颜色浅,需重新喷漆。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第六条第(八)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原告认为被告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喷涂右前翼子板的行为属于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隐瞒提供服务的数量及故意损坏零部件,属于欺诈行为。综上所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