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父母有一房产,于1998年以每平米1450元成本价购得,购买之初,岳父母争求三个子女意见,并提出无论谁购买此房,将来房屋就归谁所有,老俩口有权居住到终老。当时,大女儿表示不买,儿子表示你们(指大女儿和小女儿)都不要我就要,你们有人要我就不要。客观上大女儿和儿子家各有一个女孩,而我家(小女儿)有个男孩,当初我们的目的很明确... 展开
我岳父母有一房产,于1998年以每平米1450元成本价购得,购买之初,岳父母争求三个子女意见,并提出无论谁购买此房,将来房屋就归谁所有,老俩口有权居住到终老。当时,大女儿表示不买,儿子表示你们(指大女儿和小女儿)都不要我就要,你们有人要我就不要。客观上大女儿和儿子家各有一个女孩,而我家(小女儿)有个男孩,当初我们的目的很明确,想给儿子留下房子,将来有安身之处。就这样我们拿出不到2万元购得此房,但房屋产权属于岳父母所有,房本的名字是岳父。2000年2月岳父母到公证处作了遗嘱,并经过公证。遗嘱说明,位于XX区XX楼XX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身故后将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外孙子XXX继承。岳父母各立一份遗嘱并签字,同时有两名公证员在场,一名公证员签字,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并附录音。岳父2010年去逝,一个月之内我们到公证处询问能否将属于岳父的部分房产过户到遗嘱继承人XXX的名下,得到公证处的答复是等岳母过逝后一并办理即可。就这样6年过去了,岳母身体很好,最近提出想住大房子,我们为让岳母在有生之年实现愿望,想把现在岳母居住的房子过户到遗嘱继承人的名下,然后卖掉,在买新房,差额由我们(小女儿)承担,由于岳母还健在,属于岳母的份额不能做为遗产继承,岳母已同意将自己所立遗嘱更改为赠予,然后将房产过户到遗产继承人(岳父份额)和受赠予人名下。如果这样操作法律是允许的,那么,是否需要大女儿、儿子和小女儿到公证处签字,表示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谢谢您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请指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