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分两次通过朋友X女士向H女士出借人民币共计30万元(无抵押物),即:H女士向X女士出据欠条,X女士再向我出据欠条,口头约定月利率1.7%,按月向X女士银行卡内汇入利息5100元,此银行卡始终在我这里保存和使用,到2015年11月H女士因经营不善无力再向我支付利息,经沟通,我同意不再收取其利息,并且要求尽快返还本... 展开
我于2013年分两次通过朋友X女士向H女士出借人民币共计30万元(无抵押物),即:H女士向X女士出据欠条,X女士再向我出据欠条,口头约定月利率1.7%,按月向X女士银行卡内汇入利息5100元,此银行卡始终在我这里保存和使用,到2015年11月H女士因经营不善无力再向我支付利息,经沟通,我同意不再收取其利息,并且要求尽快返还本金,直到2016年7月,H女士仅返还我本金5万元(此款项也打入支付利息的银行卡内),剩余本金25万元至今未还。我的问题如下:1、我可否直接起诉H女士(H女士的欠条是打给我朋友X女士的,X女士又向我出具同样的欠条);2、借条是电脑打印的,由H女士本人签字,但未附身份证,与身份证姓名是否相符不确定,此借条是否有效?3、借条是2013年出据的,已超过两年,是否有效,如H女士拒绝更换借条,我该怎么办?4、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仅为口头约定,我可否凭银行流水(按月支付利息两年的银行流水单)让法院认定此利息真实有效?5、我是否可以追索2015年11月至今的利息?6、如H女士把原来每月支付给我的利息都视为本金(因借条未约定利率、利息及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而抵赖,我该怎么应对?以上是我的问题,请您在百忙之中帮助我解除困惑,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