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立案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并且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1.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愿意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向检察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 展开
您好!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立案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并且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1.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愿意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向检察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3.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申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