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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张艳红在2008年离婚,离婚民事调解书上面载明我的婚生女儿为李

我与前妻张艳红在2008年离婚,离婚民事调解书上面载明我的婚生女儿为李梦婷(没有曾用名)。上面载明我每年给婚生女儿四千多元的抚养费,但由于前妻一直不配合让我探视女儿,所以法院不让我给付抚养费。2013年张一涵做为原告起诉向我索要抚养费,我查阅并复印此案的卷宗,获知几个关键的证据:1、原告接到的传票中被传唤人为张一涵;2、出生... 展开
提交成功333|2016-08-25 10:46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jfsmy

你好,可以将这几点证据向法官提出你的意见,由法官作出判断。
2016-08-25 10: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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