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后出借给被告两笔钱,第一笔有书面借条,第二笔是口头约定,被告多次
原告先后出借给被告两笔钱,第一笔有书面借条,第二笔是口头约定,被告多次以两笔借款的总金额作为本金、以第一笔借款的书面借条载明的利率支付利息,其中有3次在转账附言栏备注是利息。在两人的电话录音中,原告多次提到两笔借款总金额,被告没有正面回应,但也没否认。请问:万一法官只判第一笔有借条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可以就第二笔借款以不当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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