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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因婆媳关系不和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为了孩子我放弃了所有财产

2011年因婆媳关系不和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为了孩子我放弃了所有财产,并写下了在暂无经济基础的情况下不给付抚养费。后再婚育有一对女儿,因丈夫外遇,现分居中。我自己一个人生活,身体不太好,靠打工和地租生活。现在他要求我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请问:我可以拒绝吗?如果不能我可以要求从新分当年的财产么?需要给多少抚养费?谢谢
孙凯文|2016-08-18 09:12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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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 展开
2016-08-18 09:33
来自北京市

豹子头林冲2010

你好,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2016-08-18 09: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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