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李某系xxxx集团有限公司泸州项目省道308线总承包部下属某标段包工头黄某的雇员。李某经黄某雇佣,于2016年7月28日晚到达雇主黄某所负责标段的施工现场工作。李某于2016年8月2日14:00左右在雇主负责的施工现场工作时被雇主临时租用的洒水车(据了解实为另一标段的洒水车)撞伤,致右侧约第2-5肋骨折,右侧肩胛骨粉碎骨... 展开
伤者李某系xxxx集团有限公司泸州项目省道308线总承包部下属某标段包工头黄某的雇员。李某经黄某雇佣,于2016年7月28日晚到达雇主黄某所负责标段的施工现场工作。李某于2016年8月2日14:00左右在雇主负责的施工现场工作时被雇主临时租用的洒水车(据了解实为另一标段的洒水车)撞伤,致右侧约第2-5肋骨折,右侧肩胛骨粉碎骨折。经泸州市合江县交警大队认定为安全事故(未通行道路),肇事车辆未被扣押,肇事司机(邓某)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未被扣押。李某由于未被告知真实伤情而没有及时通知到家属,等家属知晓此事并于案发后第5天(8月6日)赶到事发地医院看望伤者时才知道伤情比较严重。此前治疗费用一直由雇主黄某一方垫付,但雇主一方迟迟不能将手术费筹措到位,致使医院一直没给安排手术。为能使医院尽早安排手术,家属立即着手开始了解事故真相,并向相关责任人要求权利。李某家属协同雇主黄某首先向肇事洒水车司机邓某要求权利无果(邓某坚持自己没有钱),并通过大桥镇派出所扣押了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和肇事司机邓某的驾驶证。同时肇事司机邓某抓住事故被认定为安全事故一事通过电话找到合江县安监局要求其出面处理。安监局将案件发到事故发生属地合江县大桥镇政府,要求先由镇政府出面协调。李某家属于8月7日来到大桥镇政府,找到值班人员要求镇政府安办扣押肇事车辆,同时要求镇政府有关部门召集事故相关责任人到场进行协商。政府值班人员联系到xxx集团有限公司泸州项目省道308线总承包部负责人左某和肇事司机邓某于8月7日15:00到大桥镇政府进行协商。但左某声称自己人在成都,而将事情转交给另一负责人张某全权处理,当政府值班人员电话通知到张某时,张某表明将进行内部协商。但是事后张某并未联系家属,一直未露面。家属主动联系后态度恶劣,挂断电话,家属再次联系到了左某,左某要求家属发了近期一份CT报告单到自己手机,其后不久,分包项目雇主黄某打来电话承诺想办法筹措医药费,希望家属不要再联系项目部左某以及张某。双方经过一天的协商,黄某等人答应先行支付手术费3万元(黄某等人不知怎样胁迫司机签下了4万元的借条),加之李某骨折已经近一个周,必须马上手术,所以家属暂时妥协,让病人先做第一期手术,后续问题手术完成以后在商讨。全程项目部人员左某、张某、以及黄某等人的事实老板(大股东)全程均为露面,家属手里面除了一段能证明雇佣关系的录音以外,没有其他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