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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以生活费为由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善意取得么

原告和第三人是夫妻关系,我和第三人属于恋爱关系,我2007年到2012年以生活费为由接受了第三人31.8万元的赠与,并且在以市场价格300万元买下了第三人出售的房屋,但是第三人的赠与都未经原告同意,请问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逍遥傲|2016-08-15 09:11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yj851210_z

31.8万元不能算是善意取得。如果你购买的房屋是通过正常程序协商购买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2016-08-15 09:38
来自北京市

11八爷

看是否过户及交付
2016-08-15 09: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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