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被告驾驶秸秆还田机到原告农田工作,期间原告眼镜受伤,眼球摘除。原告说是被告的机器打出石头击伤了眼睛,被告认为是,农田的秸秆扎伤的。一审中被告的律师没有通知被告直接开庭审理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告换了律师上诉中院,律师查看材料中发现原告的治疗单据中显示除了眼睛受伤外,口腔内也有伤,并且在中院的审理中,被告律师反复问原告... 展开
原告请被告驾驶秸秆还田机到原告农田工作,期间原告眼镜受伤,眼球摘除。原告说是被告的机器打出石头击伤了眼睛,被告认为是,农田的秸秆扎伤的。一审中被告的律师没有通知被告直接开庭审理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告换了律师上诉中院,律师查看材料中发现原告的治疗单据中显示除了眼睛受伤外,口腔内也有伤,并且在中院的审理中,被告律师反复问原告,除了眼睛受伤别是否还有其他伤,原告当庭回复没有其他伤,律师拿出诊疗记录证明原告口腔还有伤的时候,原告没有说话,没有说这个伤是怎么来的。所以被告方一直认为是原告自己在农田做摔倒,是残留的秸秆扎伤了眼睛和嘴,因为如果是机器卷起的石头打伤的眼睛,口腔中是不会受伤的,并且原告的诉状和庭审中原告的口述内容有多处不同,中院判决,受伤事实不清发回重申。重申中,经调节无效后,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法院这样判是否合理合法?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