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秋季,在中间人参与下购买监护人大河的商品平房,房子登记在被监护人小河名下。当时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小河利益处分房产(长期对外出租,受损严重;楼房价格较低,处分平房换购楼房),本人采用了先交定金让监护人和其所有相关亲属商量一致,后付款方式的受让。由于被监护人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代签买卖协议并口头约定以后办理... 展开
本人于2002年秋季,在中间人参与下购买监护人大河的商品平房,房子登记在被监护人小河名下。当时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小河利益处分房产(长期对外出租,受损严重;楼房价格较低,处分平房换购楼房),本人采用了先交定金让监护人和其所有相关亲属商量一致,后付款方式的受让。由于被监护人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代签买卖协议并口头约定以后办理过户。 2004年大河购买了高质量楼房入住,大大方便了被监护人小河的学习生活,楼房也增值20万元;可是大河却把楼房登记在其妻子名下。 从2009.06大河夫妻钻房子没有过户的法律空子,以种种借口索要房子。 虽然大河代签的协议在房权认证上无效,但是大河当时对房子的处分是合法的,我是善意取得而且是等价有偿。我能起诉小河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有胜诉的可能吗? 小河是独生子,2002年其家庭只有一套转让给我的房子;现在也只有一处2004年换购的登记在监护人名下楼房。 感谢帮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