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78年就开了旅社,一直到今天都在经营,手续齐全,证件合法。2014年义安区开始拆迁,但因为土地证和房产证上写明是住宅房,就否认了我们这么多年的经营性质,不给于我们按经营场所补偿,这一直是我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请问:当年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我家办理土地证时,我家已经是证照齐全,并挂在客厅,但是他并没有按当时的情况在土地证... 展开
我家在78年就开了旅社,一直到今天都在经营,手续齐全,证件合法。2014年义安区开始拆迁,但因为土地证和房产证上写明是住宅房,就否认了我们这么多年的经营性质,不给于我们按经营场所补偿,这一直是我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请问:当年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我家办理土地证时,我家已经是证照齐全,并挂在客厅,但是他并没有按当时的情况在土地证上给我家表明我家的营业性质,这样是他们的工作失误吗?是否可以追究责任? 因为当年他们这么写,导致现在拆迁政府不给我们按照营业房补偿,我想问问,我们家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营业房来补偿?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