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10万元(无抵押借款),并按照出借人要求设立了连带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10万元(无抵押借款),并按照出借人要求设立了连带责任担保人。半年后,借款人向出借人再次借款150万元,并以名下房产进行抵押。因借款人未能到期还款,出借人将借款人所抵押的房产以出售,收回借款200万元。因先后两笔借款的第一笔借款设立了担保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出售房屋所得的200万元,从法律上怎样认定这笔...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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