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二审终审判决,裁决书上只写明了用人单位支付的金额(停工留薪、护理费)14万多。其他由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没有写明,裁决书上说找社保局核算,主要是法官怕金额写高了或者写低了,于是逃避责任。 但是上面写了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算,而我父亲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是7000,停工留薪就是按照70... 展开
工伤四级,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二审终审判决,裁决书上只写明了用人单位支付的金额(停工留薪、护理费)14万多。其他由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没有写明,裁决书上说找社保局核算,主要是法官怕金额写高了或者写低了,于是逃避责任。 但是上面写了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算,而我父亲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是7000,停工留薪就是按照7000元算的。我们找社保局核算,他们还是只按最开始仲裁的标准算,就是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算,我们不可能接受。 用人单位很想按照这个标准,早点解决,有人建议我们申请再审,用人单位也这么说,我们已经拖了1年多了,不想再拖太久。但是裁决书写了按 “本人工资”计算,我们在想是不是要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本人工资“赔偿。但是社保局不可能拿出来这么多,差额只可能由用人单位拿出来,而裁决书上没写差额要用人单位支付。请问怎么处理才能维护好上诉人的权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