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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是个人申报,而劳动保障局的赔偿标准是由第三侵权人赔偿后补足差额,交警队认定第三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侵权方与受害方为同一单位职工,否定自己为第三方,不想予以赔偿,合理吗?
babylcat19|2016-07-26 09:56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雾雨忧

你好,尽快委托律师向协助你处理,详情来电最好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2016-07-26 10:43
来自北京市

随缘天空

根据你所说,你是在上下班途中与同事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我的建议是先按交通事故处理,随后在走其他途径。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016-07-26 10:31
来自北京市

lnwxj88888

劳动保障及补足差额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侵权方否定自己为第三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2016-07-26 10:24
来自北京市

hyrm

3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2016-07-26 10: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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