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孩子刚满五个月,因发烧39度于2016年7月1日下午19...
甘肃酒泉,孩子刚满五个月,因发烧39度于2016年7月1日下午19点半左右入院,本市唯一的三甲医院,医生只量了体温开了几种药,让我们回家去,说没有大问题,药喂上肯定就好了,我们没敢疏忽,但孩子总是吃完药退烧后过不了几个小时就又发烧,7月3日早晨9点左右入院,下午20点40分死亡,我们跟医院的人要病例,从21点一直到凌晨两点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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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2016-07-18 10: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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