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份我借给别人三十万元钱,说好的月息百分之二十,使用期三个
2015年5月份我借给别人三十万元钱,说好的月息百分之二十,使用期三个月,当时是把利息一万八千元钱写在借条上的,当时借条上没有注明二分的利,我是从银行汇的三十万。到了三个月我向他要本金加利息,他说占时没钱,慢慢给我办。中间向他要多回,他一直找借口不还。只到16年4月份我向法院起诉。16年4月20号立案,5月20号开庭,是简易... 展开
其他答案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按照百分之二十四偿还利息。如果少于百分之二十四的,按照约定的利息偿还。你约定的利息过高,所以应当按照年利率的百分子二十四支付利息。<
2016-07-17 11: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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