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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份我借给别人三十万元钱,说好的月息百分之二十,使用期三个

2015年5月份我借给别人三十万元钱,说好的月息百分之二十,使用期三个月,当时是把利息一万八千元钱写在借条上的,当时借条上没有注明二分的利,我是从银行汇的三十万。到了三个月我向他要本金加利息,他说占时没钱,慢慢给我办。中间向他要多回,他一直找借口不还。只到16年4月份我向法院起诉。16年4月20号立案,5月20号开庭,是简易... 展开
grt627|2016-07-17 11:08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汪汪汪汪2010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按照百分之二十四偿还利息。如果少于百分之二十四的,按照约定的利息偿还。你约定的利息过高,所以应当按照年利率的百分子二十四支付利息。<
2016-07-17 11:36
来自北京市

明德在线

你好,如果您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子。如:朝阳区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若对朝阳区法院一审的案件不服,可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是您的权利,但要行使这项权利,您必须符合几个条件:第一,您必须得有资格,也就是说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第二,必须对法律允许上诉的裁判提出上诉,只有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够上诉,其中 展开
2016-07-17 11: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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