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老板在2014年9月5日像别人借款10万元,欠条上写着2014.9
单位老板在2014年9月5日像别人借款10万元,欠条上写着2014.9.5到2014.12.5还款,我是以公司名义担保但是写的自己的名字盖的单位的公章,现在单位老板迟迟不还钱,借款人要起诉我,请问这种情况是都要我承担这个钱吗?
其他答案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2016-07-17 18: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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