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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一年内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 展开
2016-07-16 16: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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