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状; 因兄弟去世,本人2010年因继承纠纷,因母亲有痴呆症,本人作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母亲打官司,一审二审,败诉,再审、抗诉驳回,只因母亲诉前做了放弃继承公证,判决认定公证有效,2016年5月公证书被撤销,请问现是否可以打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他答案
您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2016-07-07 11: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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