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借款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同时在房管所登记备
本人于2014年借款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同时在房管所登记备案(抵押物是有预售许可证的两毛胚店铺)。由于借款人违约至今没还本金和支付利息,2015年7月法院受理该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2月确定执行了该案件。借款人得知法院已进行强制执行了,在2016年5月份对店铺进行装修出租。被执行人属什么行为?法官有责任吗?
其他答案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