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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纠纷

本人于2014年借款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同时在房管所登记备案(抵押物是有预售许可证的两毛胚店铺)。由于借款人违约至今没还本金和支付利息,2015年7月法院受理该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2月确定执行了该案件。借款人得知法院已进行强制执行了,在2016年5月份对店铺进行装修出租。被执行人属什么行为?法官有责任吗?
黎小裕|2016-07-03 09:00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liuyue0102

不影响执行<
2016-07-03 09:22
来自北京市

CHENANA

您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被执行人属于恶意装修出租被执行标的物,这要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如 展开
2016-07-03 09: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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