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您作为出租方,一年多的租赁期内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所以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您在一个月的合理期限 展开
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您作为出租方,一年多的租赁期内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所以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您在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