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块祖屋,文革期间被政府收掉。只留下30多平方给人居住。后来我父亲的姐姐办理了公证书,将这30几个平方的自留房公证到自己名下。再后来,落实政策返还房产。办理了新的房产证(那30个平方的自留房也合到了此证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房产)房产证注明的是我父亲和他姐姐两人共同共有。现在因老房进行拆迁,两家产生了纠纷,我们认为既然是共同... 展开
我家有一块祖屋,文革期间被政府收掉。只留下30多平方给人居住。后来我父亲的姐姐办理了公证书,将这30几个平方的自留房公证到自己名下。再后来,落实政策返还房产。办理了新的房产证(那30个平方的自留房也合到了此证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房产)房产证注明的是我父亲和他姐姐两人共同共有。现在因老房进行拆迁,两家产生了纠纷,我们认为既然是共同共有那么就是各占50%,而父亲姐姐家认为他们有以前那公证书所以自留房那30多平方为他们独有。请问法律上对这种情况如何划分?补充问题:我还想问一下,现在我们两家人无法协调的情况下,我可否起诉他们,或者申请什么部门进行仲裁,因为他们据不拆迁,现在拆迁办已经准备进入行政征收阶段。而我家其实是愿意和拆迁办和谐商谈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