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2015年8月18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有一男孩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承担抚养费。有一住房归男方所有(此房是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有十年按揭贷款,一直由男方父母还贷,现在还有5年没还完。房屋产权证写的我们俩人的名字,共同共有)。男方于2017年8月17日前付给女方五万元钱(至今没有支付)。 2016年4月15日男方... 展开
我和老公2015年8月18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有一男孩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承担抚养费。有一住房归男方所有(此房是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有十年按揭贷款,一直由男方父母还贷,现在还有5年没还完。房屋产权证写的我们俩人的名字,共同共有)。男方于2017年8月17日前付给女方五万元钱(至今没有支付)。 2016年4月15日男方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孩子一直由我本人抚养,我没有工作,没有较好的经济来源,没有住房,我想向男方要求孩子的抚养费,由于男方没有存款,我想要求将房屋变更到我名下,充当抚养费。 请问是否可以?应该怎么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