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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过户

中介处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应与2015年6月10日前,以本协议为基础签订土房局印制的《房产买卖合同》并前往土房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卖方个人原因,6月10日前未按要求与买方一同配合过户,买卖协议上约定“若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0.2%的违约金”。如果延迟... 展开
mxybill|2016-06-19 16:43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dodo1990

交房和办理过户登记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    可以要求参照这个标准计算
2016-06-19 17:17
来自北京市

无言无语2010

可以起诉处理
2016-06-19 17:08
来自北京市

beyond爱好者

可以相同理解。
2016-06-19 16: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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