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该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 展开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该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 需要明确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个人是公司员工还是股东,除一般借款担保合同必备条款外,另外需要确定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股权质押、保证、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财产等),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等,完善手续的同时,还要防止合同中出现法律明确禁止的流质、流押的条款(即类似债务到期后用质押的股权或抵押物充抵债权的表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