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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吕某在2009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张

张某和吕某在2009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张某名下房产和孩子都归吕某,现金归张某。吕某后因无法抚养孩子,与2009年6月两人私下变更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和孩子都归张某。吕某在2014年10月欠下赌债,外逃。债主以我们在民政局离婚协议房产归吕某所有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张某名下房产抵债,法院以民政局离婚协议效力大于私下... 展开
bugforever|2016-06-13 18: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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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头大哥2010

你好,不正确,你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第一,房产应以房产登记为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次,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不应支持。
2016-06-13 18:54
来自北京市

TLJS

你好 不正确的。。。。。。。
2016-06-13 18:50
来自北京市

huyingchong

可能存在问题,应当以房产登记作为公示效力,协议之间不存在效力大小问题且协议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另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
2016-06-13 18: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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