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北京单位工作八年,08年进入公司以来一直担任管理岗到16年4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封,03年公司搬迁至河北,同时和公司原班人马一起到河北公司,同年签订一封公司改变注册地公司合同,和前一个公司是一个法人,原来第一家公司的合同没有书面解除,但是在2015年11月份之前一直是在原来的单位财务签字发工资领现金,11月以后是... 展开
你好!在北京单位工作八年,08年进入公司以来一直担任管理岗到16年4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封,03年公司搬迁至河北,同时和公司原班人马一起到河北公司,同年签订一封公司改变注册地公司合同,和前一个公司是一个法人,原来第一家公司的合同没有书面解除,但是在2015年11月份之前一直是在原来的单位财务签字发工资领现金,11月以后是后来的单位打卡发工资,16年四月份单位未经同意调岗,我已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起诉第一家公司,单位答辩称起诉第一家单位合同已经解除,已过起诉时效,是两个主体单位,第一家单位是过了诉讼时效了吗,我这里有一张15年11月份盖第一家公司公章的公告照片,有我和公司管理层人员的名单是15年11月份的,可以作为和第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