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7日,我从外地前往合肥某售楼部想在此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当时接待我的置业顾问了解到我的情况后告知我,你是外地户口,并且没有在合肥缴纳过一年以上的社保,想在此小区买房,需缴纳15000元给他代办社保后才有资格购房,同时银行才能发放贷款。当天交了5000元的认筹费用,第二天接着去交了10000元的订金。9月9日再次... 展开
2014年8月17日,我从外地前往合肥某售楼部想在此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当时接待我的置业顾问了解到我的情况后告知我,你是外地户口,并且没有在合肥缴纳过一年以上的社保,想在此小区买房,需缴纳15000元给他代办社保后才有资格购房,同时银行才能发放贷款。当天交了5000元的认筹费用,第二天接着去交了10000元的订金。9月9日再次来到该售楼处,因为我在外地工作又购房心切,没有了解清楚合肥当时的购房政策,为了购买此房只有忍痛向置业顾问缴纳社保,经过和置业顾问讨价还价后将社保费从15000降至14500元,当天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置业顾问后我才购得此房(附置业顾问收条)。来合肥工作后我通过房产局网站了解到合肥的限购政策早在2014年8月2日就解除了,而我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10月8日,这个时候已经不需要一年的社保了,事后我问过我们小区的其它的业主,没有一个人缴纳过该项费用。请问律师,我的置业顾问的行为属于诈骗吗?因为给我打的收条是收到贷款服务费,所以派出所说服务费不好定义,不予受理。那我就佰掏了这个钱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