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无良租客房屋租赁纠纷,本人为屋主,欲收回房屋
地区为广州市海珠区,2016年4月26日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于2016年5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年,收费方式为每月租金1600元,两押一租的方式,合同注明合同有效期内押金不能作为租金,但租客私自认为押金就是租金,恶意拖欠租金,对于水电煤费用也合作不理会态度,我目的是收回房屋,是否可以上法院给与民事诉讼。谢谢您的专业见... 展开
其他答案
如果不按期交纳租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收押金,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前述要求如对方不予处理,可以起诉维权。具体可致电咨询曹律师!
2016-06-01 10: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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