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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丈夫与前妻离婚,俩个孩子判给了前妻,抚养

1983年丈夫与前妻离婚,俩个孩子判给了前妻,抚养费也一次性付清,几年后前妻带着俩个孩子也嫁他人,三十多年我对俩个孩子没有尽教育、抚养的责任,也没有经济、生活上的往来。请问当我老了或者丈夫去世了俩个孩子对我本人有赡养的权力和义务吗,在法律上他们是我的继子吗? 1988年我与丈夫生育一子,我能视为此子是我唯一的孩子吗?
装法装飞机|2016-05-27 10: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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