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吗,打扰了,我问一个问题,娄底市司法局为解决劳教
在吗,打扰了,我问一个问题,娄底市司法局为解决劳教所警察的住房问题进行联建房屋,市的规定是每一名干警只能为自己联建,不能为他人联建,一经查实,均视为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然后有一名干警他私下和原告写了书面协定,这样写的:干警将他集资建房的指标转让给原告,干警的房子是原告以干警的名义集资,建成后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 展开
在吗,打扰了,我问一个问题,娄底市司法局为解决劳教所警察的住房问题进行联建房屋,市的规定是每一名干警只能为自己联建,不能为他人联建,一经查实,均视为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然后有一名干警他私下和原告写了书面协定,这样写的:干警将他集资建房的指标转让给原告,干警的房子是原告以干警的名义集资,建成后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与被告与关。就是这样约定的,此后原告分四次交劳教所财务科交钱,共13万7千元。但是过了一年房屋建成后,那个干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去房产局登记产权了(往劳教所财务科交钱是以干警的名义 交的钱,同时是司法局的文件上也写得按交钱人的名字进行登记,所以房产局也给干警登记了),后来原告发现了这件事,去要求履行协议,变更产权,遭到了拒绝。那我现在想问根据市司法局的文件,警察那样做是无效的行为,是那个协议无效了还是产权登记也无效的?求解答,初出茅庐不懂啊 收起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