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行使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你好: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解除权消灭,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展开
逾期不行使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你好: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解除权消灭,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应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所有权归买受人,按照约定处理,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有约定的。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应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