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第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第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符合上文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 展开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第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第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符合上文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第二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租房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宿舍或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家庭,配租小或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对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物业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费平均水平。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租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家庭对所租住公租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