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造、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此装修费用不允许抵扣。
2010-12-20 06: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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