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变更承租人只有一条不符合能变更吗?(来自南宁直管公房小区)
我与原承租人2010年结婚至今三年,因我们享受国家廉租房补贴,在外租房居住了两年时间,于2012年搬回承租房内居住。2013年七月原承租人去世,我到房管所申请变更承租人。根据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我符合:是原承租人配偶;与原承租人为共居人并同一户口在承租房内;无其它住房;无其他共居人;房管所要求我在居委会出具长期居住的证... 展开
我与原承租人2010年结婚至今三年,因我们享受国家廉租房补贴,在外租房居住了两年时间,于2012年搬回承租房内居住。2013年七月原承租人去世,我到房管所申请变更承租人。根据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我符合:是原承租人配偶;与原承租人为共居人并同一户口在承租房内;无其它住房;无其他共居人;房管所要求我在居委会出具长期居住的证明,居委会出具证明中写明我于2010年户口迁入,于2012年初居住。因为证明中已做出证明我在此承租房内实际居住了一年多,不符合变更规定中的“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规定。请问:公房承租人变更是必须每项规定均符合才可以变更吗?我有一条不符合是不是就不能将承租人变更为我的名字呢?另外,像我们这样享受国家廉租房补贴的家庭,是需要在外租房居住才可以享受这个廉租房补贴政策,那么与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相关规定中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规定就有了冲突。房管所会考虑廉租房的政策忽略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这项规定吗?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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