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名和通用名的意义?
我的购房合同上所写的房产名为A,而房产在出租时我用的房产名为B。我想问的是,以法律的角度,一个处所是否只能有一个法定名?如果出租合同上用的房产名不是A而是B。能不能说明出租合同中所指的房产是A呢?A是小区名,而B是大家通称的名。
其他答案
以各方认可为准,开发商可以在售楼时为项目取一个较响亮的名字,且大家均“通称”但政府可能最后批准的是另一名字,当然在实际签合同时应该按产权证的名字为隹。
2010-12-19 04: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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