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甲是出租人,乙是承租人,甲未提前通知乙卖房,而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宣告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且驳回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据此判决书向房产局申请房屋限制,房产局已做了房屋限制。试问,作为丙,如果想取得该房屋,有什么办法?
其他答案
根据物权法规定,你若属于善意取得人,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应当维护你的权利。甲承担违法责任(未通知乙,使乙失去优先购买机会)。若非善意取得人,不可取得房屋。只能取回房款及其利息(若你没有过错)
2014-02-20 16: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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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书面合同或录音,没有的话,先撤销诉讼。让甲提前退房把乙赶出去,甲出违约金。在过户!否则直接告甲方让其赔偿在此期间房价上涨给丙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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