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6年买了套商品房(人在06年已经住进去了),因合同到期未帮我办理权证(房产证,土地证)被我起诉,我08年3月起诉房产公司立即办理房屋权证 在法院审理中,法院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调解房产公司在期限内帮我办理房屋权证。 到了执行厅的时候,因房产公司老板欠法院一个法官的钱(不知道是什么钱),法官逼房产公司老板,那个老... 展开
我在06年买了套商品房(人在06年已经住进去了),因合同到期未帮我办理权证(房产证,土地证)被我起诉,我08年3月起诉房产公司立即办理房屋权证 在法院审理中,法院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调解房产公司在期限内帮我办理房屋权证。 到了执行厅的时候,因房产公司老板欠法院一个法官的钱(不知道是什么钱),法官逼房产公司老板,那个老板没办法就跟法官说我的房子是他的,法官打我电话要我过去一趟,我到了法院那个法官跟我说:你的房子已经办理了房屋权证,并且还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他欠我们法院钱,我们马上要拍卖你的房子;法官还给我看了一张抵押登记复印件给我看,我看见上面附记是这样写的(该房屋所有权实际为某某某所有当时为了农行贷款而办理了半人的抵押手续,以前贷款也是由某某某归还)上面还有农行和建设局房屋所有权证的章。 (某某某就是那个房产公司的老板) 到最后房产公司老板搞了点钱把法院的钱还点了,我的案子也是不了了之,给了张民事裁定书就说无法办理房屋权证。 在我案子执行期间房产公司老板解决了几个案件(经济案件) 请问!我的案子法院要不要负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