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租纠纷
房屋出租现在地税局要查房产税,要开出租发票。房产出租合同正文中对房租的约定:房租为甲方扣除税费后实际收到金额,为每季度租金人民币65700元整。合同期自2012年11月2号至2015年5月19日,承租方和出租方已经约定到2015年2月19日,承租方搬走。因地税局要求出租方开据出租发票,缴交房产税。而承租方自合同期开始至今没有... 展开
房屋出租现在地税局要查房产税,要开出租发票。房产出租合同正文中对房租的约定:房租为甲方扣除税费后实际收到金额,为每季度租金人民币65700元整。合同期自2012年11月2号至2015年5月19日,承租方和出租方已经约定到2015年2月19日,承租方搬走。因地税局要求出租方开据出租发票,缴交房产税。而承租方自合同期开始至今没有为出租方代缴出租发票,自2012年11月1至2015年2月19,租金共计591300,税金按13.6%共计80416元,能否起诉承租方承担此税金。因合同中对税金的约定太不明确,本人是出租方,起诉能否胜诉 收起
我不闪躲|2016-02-02 18:47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