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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2010-12-09 11: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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