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几个层次,如下解释: 第一、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展开
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几个层次,如下解释: 第一、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后,即使没有取得房地产证,也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是没有争议的,那是不是说地下车库也就在内呢?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住建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也就是说在房屋销售伊始,如果规划中已经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的,或者出租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那么开发商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如果作为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同样也要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那么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第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就是以上如此,地下车库所有权到底归属谁,主要看在规划部门审批时是否列入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中,如果列入了,则属于共有所有权,如果没有列入基本可以确定属于开发商。 第四、各个地方也有一些相关的行政规章,北京、上海、江苏等等都有,但都没有突破上述规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