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家遇到拆迁,公告是09年02月贴出的。我和我老婆办结婚证是在08年8月,然后马上申请迁户口,但一直到09年3月正式迁入。另外,我老婆的父母家是03年动迁过的,然后他们一直没买过房,是租房的。 现在动迁组说我老婆动迁过了不能算安置对象。 但我老婆父母家动迁的房子是她父母的,现在是和我住的。此外,退一万步讲,即使享受过动迁... 展开
现在我家遇到拆迁,公告是09年02月贴出的。我和我老婆办结婚证是在08年8月,然后马上申请迁户口,但一直到09年3月正式迁入。另外,我老婆的父母家是03年动迁过的,然后他们一直没买过房,是租房的。 现在动迁组说我老婆动迁过了不能算安置对象。 但我老婆父母家动迁的房子是她父母的,现在是和我住的。此外,退一万步讲,即使享受过动迁了,但03年的动迁补偿到现在已经时隔5年以上了。那时候的动迁补偿和现在的动迁补偿安置费一样的。 请问,我能向动迁组拿到我老婆的动迁安置费吗? 另外《61号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 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但在拆迁组在告居民书中,加了一条“2004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的拆迁范围的”却不算。 问:他们有权力补加这一条吗?他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