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标准 ● 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 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万元,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 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政府有相关的政策: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展开
准入标准 ● 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 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万元,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 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政府有相关的政策: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