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并向社会公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第九条 市。申请人应当 展开
市,并向社会公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第九条 市。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应当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提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