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1987年新建房屋,房产登记房主是父亲的姓名,负债和拖欠的建筑费用由房主夫妻和儿子夫妻4人共同归还。房主有1子3女,3个女儿建房前已经出嫁,其儿子 夫妻3人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 再房主建房的宅基地属市政房征用拆迁基地,批给建房基地按人口还安... 展开
1.基本情况:1987年新建房屋,房产登记房主是父亲的姓名,负债和拖欠的建筑费用由房主夫妻和儿子夫妻4人共同归还。房主有1子3女,3个女儿建房前已经出嫁,其儿子 夫妻3人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 再房主建房的宅基地属市政房征用拆迁基地,批给建房基地按人口还安排照顾其儿子独生子女一人2份(共6个名额的土建基地)。 2.现在的问题:房主2011年9月死亡。其房产过户 转让都不能,杂及产权继承问题。 办理公证手续时,公证员根据房产证的名字认定,说房主(亡者)2分之1,房主老伴2分之1. 言下之意:儿子 媳妇 孙女3人没有一点房产份额。 咨询这样的认定是否合理合法,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认定的? 收起